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政策
1.补贴对象:
市内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孤儿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市内高校湖北籍2020届高校毕业生。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区以外企业就业,且签订并实际履行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2.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市内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学年毕业生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3.申领流程: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所在学校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享受低保、身有残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孤儿、特困救助供养)相应证明材料、毕业证书(或学籍证明)复印件等。申请材料须经毕业生所在学校初审和公示,报县区人社部门审核,市级人社部门复审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各高校,由学校负责将资金支付到毕业生个人账户。
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发放6个月以上工资发放表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4.受理机构:市、县区人社部门
5.办结时限:符合条件的市内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按省上统一部署落实。
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
1.补贴对象:有条件的地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是指我市普通高等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农民工等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湖北籍创业人员(湖北籍创业人员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放宽到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
2.补贴标准:有条件的县区可向符合条件创业人员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该项支出在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当地资金的10%以内安排使用。
3.申领流程:符合条件创业人员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退役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注册法人必须是本人)、个人真实性承诺书。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4.受理机构:县区人社部门
5.办结时限:县区结合当地实际落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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